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60号令第八条的要求,已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经营性网站发放“电子标识”,是履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职能的具体举措,以引导和帮助网络经营主体主动公开其真实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信息,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申领网监电子标识,有利于提升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凡开设有网站(网页)并由苏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经营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电子标识,在审核通过后,发放电子标识。申请者应将电子标识贴置在其开设网站(网页)的首页醒目位置。